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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杜绝病害生猪流入我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我县出台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县边界市场生猪产品销售规范管理: 一是所有进入我县市场的外地生猪产品,必须出自合法的定点屠宰厂(场),并且经过检疫检验,加盖有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二是县外合法定点屠宰厂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如流入我县市场,该屠宰厂应到我县商务局进行登记备案。生猪产品经营户不得到未经我县商务局登记备案的县外屠宰企业采购生猪产品。 三是凡向我县销售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五是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含批发、零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一律不得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 六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七是公布举报电话, 6039877 6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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